关于肺结核医疗期和补偿的事宜,请帮帮忙!

我在单位工作(餐饮工作)4年,没有签订合同但单位给我缴纳了医疗保险,现因肺结核(病因与工作无关)住院治疗,出院已满3个月时间(期间单位发放全额工资)。现在单位有意向辞退我(不适合继续工作),请问是否已满医疗期,单位应如何补偿我?

医疗期由医生根据病情确定。
医疗期结束后,如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单位辞退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你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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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06
结核病患者不得从事餐饮工作,单位是有责任——不应该在招肺结核患者从事餐饮企业中任何岗位,如果在你进入这家单位体检时候已经检查出你有肺结核——如果是这种情况,单位辞退你,给你些补偿,目的只有一个:避免产生劳动诉讼。
如果单位在招工时防疫体检没有检查出你有肺结核,而且也不是因工作条件环境或单位的因素导致你患上肺结核的,一般是按照你在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给点辞退的补偿了。
仅供参考。
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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