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交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问题

我公司是做软件技术服务的 ,有个服务合同(服务期限是2012.1月1日至2012.12月31日) 而对方公司要求我们今年2011年12月份提前开全款发票 而他们付款的方式按合同上写的按服务进度分批付款。 而税务局要求开票就要做收入 就要纳税(交营业税)这个我们肯定是要全额交的,但像我们的这种情况,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可否按完工百分比来确认收入去交企业所得税税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中 对此项有明确规定么?我给专管员打过电话,他说应该不能,让我去看什么征收管理法。

这个问题我尝试解答一下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的确认方面是存在不同的,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的规定唯一的不同是不考虑“相关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其他方面和会计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一致的。而流转税类的收入确认都把“开具发票”作为收入的一个绝对标准。因此,确认营业税的计税收入不等于就必须确认所得税的收入。
不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因为虽然875号文件中有“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规定,但是你的业务内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我建议你按照合同上确认的分期付款时限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在2012年1月1日之后才付款那么在2011年度的所得税申报中该项收入不应列入“所得税收入总额”。
关于具体确认所得税收入的文件请参见“国税函[2008]875号”追问

非常谢谢你这么细致的回答。但我还想再问一下,假如我真的按分期付款的时限确认收入,2011年度不算做企业所得税收入,用和税务局打说一声或者出具什么证明吗?

追答

依法进行所得税申报和帐务处理一般没必要证明和打招呼。当然,为了取得理解打个招呼也不会被拉出去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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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21
这个问题并不矛盾。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前向投资者分配股息,投资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用税后利润分配股息,且企业所得税率与投资企业相同,投资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应按税率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个回答  2020-04-14
如果你们分段与用户签订合同,就可以避免开票和纳税的麻烦了。另外,税务人员说的没错,你开了票就视同你已经完成服务了。
第3个回答  2011-12-07
其实,你公司账户实际进账多少,就按“多少”来交企业所得税。
因为你的企业“所得”就是“多少”这么多。追问

谢谢你的回答,可是我们公司2011年发票开的是全额发票,但没有收到对方公司的一分钱,我们合同上写的是从2012年2月份开始付第一笔款。剩余几笔根据服务完成情况再分期付款。那这个应该怎么确认所得税呀?用提前和税务局或者专管员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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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12-07
都是以税务这边还核算,按会计制度的话也是要实现收入的,确认收入的,发票都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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