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表现?

如题所述

(一)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存在过失,法院可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受害人行为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共同原因;(2)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须有过错;(3)受害人的行为不当;(4)仅有受害人一方受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除了此条过失相抵的一般规则外,《侵权责任法》另有三条规定了适用过失相抵的情形:(1)第35条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劳条提供方与劳条接受方的过失相抵;(2)第72条关于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或使用人与受害人的过失相抵;(3)第73条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经营者与受害人的过失相抵。我们应当注意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未明确规定适用过失相抵的,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二)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条内容应注意之处有二:(1)免责事由仅指受害人故意而不包括受害人过失,表明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加害人因此免责。(2)本条中的法律关系主体被称为受害人和行为人,表明受害人故意之情形不构成侵权行为。关于本条的适用,应区分情况:(1)受害人故意而行为人无过错的,行为人免责;(2)受害人故意而行为人有过失甚至重大过失的,行为人亦免责;(3)受害人故意而行为人亦故意的,行为人成为侵权人,应与受害人过失相抵。
  (三)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2)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过错联系,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3)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非指第三人独自承担责任。因此,关于第三人过错的适用,应当区分情况:(1)第三人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则加害人免责,第三人承担责任;(2)第三人行为和加害人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其情形有二:一是第三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加害人仅有轻微过失的,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二是第三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加害人具有一般过失的,加害人应承担相应责任;(3)第三人和加害人共同引起损害的发生,但双方不构成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的,应根据第三人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比例,减轻加害人的责任;(4)第三人与法律义务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这是指《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的污染者与第三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和第83条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5)第三人过错情形下法律义务人的补偿责任。这是指《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和第40条规定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补充责任。
  (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和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不可抗力是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一般人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无法预料;所谓不能避免和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仍然无法避免事件发生并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所谓客观情况,是指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事件。《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其前提必须是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有任何过错。此外,尚需注意的是,在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不作为免责事由。例如,《邮政法》第48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即使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邮政企业也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五)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适当的直接对抗措施。正当防卫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必须有损害事实,且正在进行、尚未结束;(2)侵害行为的性质须为不法;(3)防卫措施的采取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4)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5)防卫措施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6)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根据本条,防卫措施构成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则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能免除责任,对于因防卫过当造成损害的,一般应当减轻防卫人的民事责任。但是,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采取加害行为的,对其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
  (六)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危险状态现实存在;(2)采取避险措施须不得已而为之;(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实施的牺牲其中较轻利益、保全较重大利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根据本条,适用紧急避险的基本规则如下:(1)如果险情是由避险人、第三人或者受害人引起,则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2)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则由受害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基于公平原则,避险人可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3)避险过当包括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受害人对此举证予以证明的,紧急避险人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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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即行为人事实上违反了法律,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某些法律的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本身并不存在法律责任,当然不属于免责事由。
另,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主要包括: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2.不诉及协议免责,即若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和立功免责,即对于违法之后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责任;
4.补救免责。即行为人在造成一定损害后,在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或应当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责任;
5.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人道主义免责,亦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6.自助免责,即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是有区别的,后者以责任的存在为前提,而前两者却并不存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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