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税务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156号)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各税种的处理方式如下:

(1)营业税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

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
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 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 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
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 其销售收人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 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 48号):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
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9 ] 31号)第三十一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 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 进行处理:

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 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
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 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 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 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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