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道关于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目,求解答!!!谢谢

1.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以下是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案:股东为15个自然人;其中12人以现金入股31万元人民币,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赵某用自己的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技术入股、折合为11万元人民币。新公司不设监事。新公司以食品生产为主营业务。
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赵某的专利技术只值5万元人民币。
(1)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专利技术入股应办理哪些手续?
(3)赵某名义上11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实际上只值5万元人民币,应如何处理?

3.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4.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8万元。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200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2.8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公司法》,分析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双方约定:(1)甲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1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2)2001年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项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3)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交付乙公司。(4)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1年10月2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装。2001年12月5日,乙公司突发大火,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批款项200万元。经乙公司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公司在2002年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掉,于是于2002年2月1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表示可以结清乙公司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公司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公司在得知乙公司发生火灾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乙公司在是否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1.有效。
  根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在购买当日,张某健康,因此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本案中,买卖关系发生时,购买双方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是本案中的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案指电视
  法律关系的内容,本案是电视的所有权。
  2.(1)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这里不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新公司不设监事,也不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意思就是说 一定要有监事。
  (2)不是很清楚。不忽悠您。我把知道的告诉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的,应当又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例中则是赵某要补足其差额,如果赵某没钱,设立时除赵某外的14位股东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3.甲公司销售员是因为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此是可以撤销的。
  4.(1)减少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应该要有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所以此案不对。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即3万)。此案2.8<3,因此不对。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此案决议作出就变更,因此不对。 为什么是45日呢?我来告诉您 这个流程。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为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所以才会有45日这个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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