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冲突么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两个法规岂不是有冲突么?究竟应该按哪个制度执行?或者说这两个制度应该怎么解读?

《安全生产法》是2014年8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新修定通过的法律,原来的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2007年6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
两法出现冲突,应从新法,也就是按《安全生产法》为准。另《安全生产法》是上位法,《条例》是下位法,两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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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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