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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3-08
1、职工工伤十级有何待遇?

问;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什么待遇

律师答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十级伤残的,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北省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平均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平均工资。

2、50万元补偿费可要否?

问:何女士同原老公协议离婚了,但原老公没有按离婚协议将50万元补偿费给她,问么办?

律师答疑:建议以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离婚协议为依据向你原老公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律师认为:协议应遵守,维权要趁早。

3、父亲有支付女儿读研费用的义务吗?

问:我女儿由前妻扶养,现女儿读研得3万,前妻要我支付,我有这个义务吗?

律师答疑:依法父母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由此可见,你无义务支付女儿读研费用



律师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如父亲有钱,自愿资助是个不错的选择。

4、房屋买卖先占先得?

问:汪女士说她于2012年向吴某购买了二手住房一套,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约定代吴某偿还银行贷款。因为当时该房屋还有银行按揭贷款未还完,故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今年三月,汪女士发现该住房被人民法院查封。经询问,是因为吴某欠他人债务被起诉。问该如何办?

律师答疑:汪女士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装修并入住,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根据《物权法》先占原则,此房屋应当归汪女士所有,汪女士可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

律师认为:房屋交易以登记主义为原则,一般来说应当以主管部门登记作为过户时间。但是《物权法》的出台打破了这一原则,因为物权是以占有为标志。

5、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责任划分?

问:侯先生说他儿子读初三,在下午的体育特长生训练时,因与同学打闹致其他同学受伤。问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答疑:根据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是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责任。侯先生儿子和打闹的同学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因带队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学生危险性动作应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认为:青少年处于活泼好运的年龄,学校、学长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尽量避免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6、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

问:王先生说他与其姐夫共同开办一家公司,一直盈利但却至今未分红,且从未发过工资。问如何办?

律师答疑:两个不同法律问题。1、未发工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讨薪仲裁申请。2、不分红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小股东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不分红时,可要求大股东赎回其股权份额。

律师认为:因为过去经常发生大股东利用其资金和表决权优势侵犯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新《公司法》着重加强保护小股东权益。

7、职工在上班时间外出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问:我单位一名职工在上班时间骑摩托车外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伤愈后,该职工称外出是

为纠正公交车载屏电子屏广告的缺失内容,到公交公司办事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由于对其所称理由持有异议,我公司认为不属于工伤。请问,我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

律师答疑:如果在确认你单位确实没有委派该员工去联系纠正广告内容的缺失事宜,其外出确实与单位的工作无关,则你单位的处理是正确的。

律师认为:工作时间外出如果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或者受单位指派外出办事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的是工伤,否则便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8、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房屋是否可以强制拆除?

问:我的农房周边均被列为政府的征地范围,与政府签定了征地补偿协议书,我因对补偿标准不满,不同意拆迁,请问我的作法对吗?

律师答疑:在签定征地补偿协议后,双方均因严格履行,你的作法不对。

律师认为:征地补偿不用于拆迁补偿,在征地模式下,国家是征地权利人。征地补偿协议签定后,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国家,你不再是原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如果到期你阻止拆迁,国家可以阻止强拆。

9、债务单位转移资产,债权人该怎么办?

问:某公司拖欠我的货款期间,以改制的名义将该公司的优良资产作为投资到另一公司,而债务留在原公司,并派人留守处理债务,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可以通过依法冻结、拍卖该公司在投资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你的债权。

律师认为:如果该公司已转移资产的方式单独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则新设立的公司在接受资产范围内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该公司以股本金方式投资另一公司,则该公司在另一公司的股权可作为履行债务的资产。

10、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承担偿还责任?

问:我于2014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中已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8月份,别人将我前夫和我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偿还我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我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答疑: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借款,一般视为家庭共同债务。如无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你前夫个人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你还是应当承担偿还的义务。

律师认为: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在无反证的情况下,一般视为共同债务。离婚诉讼中,在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同时,还需注重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

11、我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借条是我签字的,我要承担责任吗?

问:我朋友在向别人借款时,因没有带身份证,使用了我的身份证,并由我在借条上签字。现在我朋友没钱还,别人要求我偿还借款和利息,但我又没有拿钱,我应当承担责任吗?

律师答疑:虽然是你朋友向他人借款并领取了款项,但你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你与对方发生了借贷关系,你是否占有、使用了借贷款项,并不影响你与对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因此,你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认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见出借身份证、帮他人在借条等文书上签字,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在身份证使用时,尽量避免将原件交给他人,在提供复印件时,要注明复印件的用途,不要随意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文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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