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区别和联系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关于调解的不同: 1、民事 诉讼 中:(《 民事诉讼法 》第9、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2)对 离婚 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 刑事诉讼 中:(《 刑事诉讼法 》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197条)。 (1)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前两类 自诉案件 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对 公诉 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 行政诉讼法 》第50、67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使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二、 管辖权 的转移不同: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 管辖 的第 一审 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9条)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 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法》第23条) 三、审判组织的人数不同: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147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出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至七人组成;对于第 二审 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46条)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四、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不同: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80条)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 诉讼费用 。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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