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员工变相增加工作量属于不公平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题所述

首先,单位增加工作量变相罚款或者改变工作环境是 违反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变相加班或者罚款情形的,您可以直接单方面 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向您支付经济补偿。按照您的说法,您已经工作快四年,可以要求支付四个月经济补偿金;再次,您如果不想继续工作下去,可以提出离职申请,要求对方给予 办理离职手续 ,并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有拖欠工资,可以要求支付。如果对方拒绝,那么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最后,关于劳动仲裁,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条或者工资表、工作证、工作牌、考勤记录或者参与项目的签字、证人证言等,尽可能多收集证据来证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公司联系方式;3、书写 劳动仲裁申请书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和拖欠工资,如果需要,可以联系我;因此,您的问题并不难解决,所以建议您收集证据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如果确实不懂,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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