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如题所述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包括: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等情形。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年至2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明歉;有造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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