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行政监督概述

如题所述

一、地矿行政监督的涵义与作用

(一)地矿行政监督的涵义

地矿行政监督,是指对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行为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活动。

地矿行政监督的主体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由国家政治与法律制度确认具有监督权的主体,称为地矿行政外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和舆论机构等。社会各个阶层、组织、公民,都有权对国家的地矿行政管理活动进行不同方式的监督。二是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本身,称为地矿行政内部监督。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对行政工作人员进行自律性监督。

地矿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的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我国,包括国务院及省(区、市)、市(地)、县各级人民政府的地矿行政机关和派出机构,以及所有参与地矿行政管理的人员。目前,一些与地矿行政管理有关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如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免管理,这些人也应属于地矿行政监督的对象。由于各级政府的权力、地位、责任有区别,受到监督的程度、接受监督的方式也不同。政府工作人员中,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产生的方式、担负的任务不同,对他们进行监督的方式也有区别。

地矿行政监督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矿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有关政府及工作人员的一切地矿行政管理活动,都在接受监督之列,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违纪行为、违法行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官僚主义行为。政府机关日常生活事务(如购置办公用品、管理机关食堂等),与行政行为不发生直接联系,不属地矿行政监督的范围。

(二)地矿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是国家政治生活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地矿行政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制度是否完善、措施是否得力、监督是否有效,不仅直接关系到地矿行政的有效性和发展方向,而且还会给国家行政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我国的地矿行政监督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1.防范作用

行政监督的首要意义在于防止政府行政机构脱离人民的控制,为所欲为。地矿行政机关掌握着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权力,如果对地矿行政权力失去制约和控制,地矿行政活动就有可能偏离方向,损害人民的利益。防范的内容,一是限制和制约地矿行政机关的行为,使地矿行政机关的地矿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并监督这些方式和程序的实施;二是防止地矿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地矿行政机关及其各类工作人员享有哪些权力,这些权力应如何行使,不准越权;三是防止地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谋取私利。

2.补救作用

地矿行政管理涉及国际、国内的地矿经济活动,要处理国家、地方、集体、个体等相互之间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工作人员在处理政务时受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的限制,难免会出现失误,地矿行政监督可以及时地发现失误,并及时纠正,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追惩作用

对各级地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地矿行政事务中出现的失误、渎职、违纪和官僚主义等行为,有关机关可视其性质和后果给予必要的惩处,以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警示他人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努力工作。

4.完善作用

进行地矿行政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地矿行政管理中的弊病,以便根据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使行政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并不断地完善地矿行政监督体系。

二、地矿行政监督的原则和要求

在实施地矿行政监督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1.依法监督

地矿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置的,其权力、活动方式都用法律的形式加以严格规定;监督主体所享有的监督权,也是由法律确定的。因此,依法监督的原则应是地矿行政监督的首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应该建立健全地矿行政监督的法律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地矿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要依法进行,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也要依法实施;对地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是宪法、法律和法规,违法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2.民主监督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国家大事享有决定的权力,但人民不可能直接参与地矿事务的处理,通过监督的方式,间接地参与地矿行政管理。地矿行政监督应广泛地吸收人民群众参加,要设置各种有效的、方便人民监督的形式(如公众听证会),为人民参与监督创造条件。人民群众是地矿行政活动状况的最有权威的评判员,地矿行政机关应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公开监督

对地矿行政的监督必须公开进行,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公开是为了有利于整个社会都关心和参与地矿行政监督,保证监督的客观公正。根据这一原则,监督的制度和方法要公开,监督的程序要公开,监督的结果也要公开。

三、地矿行政监督的分类

地矿行政监督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监督系统分

可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地矿行政监督的重点,其主要职能是约束政府和地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矿行政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防止他们越权行政。内部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行政组织的统一、完整、纪律、协调,提高地矿行政工作效率,确保地矿行政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有效地处理各种地矿行政事务。

2.按监督主体分

可分为政党的监督,国家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监督),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3.其他分类方法

按监督内容,可分为一般监督和专业监督。按监督时间,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按监督的层次,可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监督。按监督的方式,可分为法制监督、舆论监督和道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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