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如题所述

淮安公积金提取新规定是:无房户支付房租的可以提取;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可以提取;退休的可以提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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