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招标活动中是否该设标底?

如题所述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标底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标底的主要作用:招标人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确定工程合同价格的参考依据;标底价格是衡量、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尺度和依据。
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一定的上下浮动范围,评标委员会一般在这个浮动范围内对投标价格进行比较。但是,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
当然,如果被评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超过标底规定的幅度,招标人应调查超出标底的原因,如果是合理的话,该投标应有效;如果被评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大大低于标底的话,招标人也应调查,如果是属于合理成本价该投标也应有效。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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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28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必须设有标底,但也没有禁止设置标底。对“设有标底的”,还提出了“必须保密”的要求和评标“应当参考标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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