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区是行政区划的类型之一,是指拥有自治权力的行政区,常设置在国内少数民族的主要居住地与传统领域,或者离岛、边疆等与本土地带有所分离的地方,并常做为一级行政区存在。
其地方政府在内部事务方面,拥有比其他省级行政区更高的自主空间。
在中国有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个自治区。
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
民族自治区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种制度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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