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村民小组长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村民委员会不能擅自终止其职务,而只能由本小组如开村民会议进行罢免。</p><p><img src="60023443448" /></p><p>法律虽未对村民小组长规定,但参照组织法第十六条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的规定。</p><p>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strong>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strong></p><p>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p><p>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p><p>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p><p><strong>扩展资料:</strong><br /></p><p></p><p>村民委员会的实际作用:</p><p>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化道路的起步选择定位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究竟是自下而上、先易后难,还是自上而下、先难后易,选择渐进之路还是一步到位的激进之路,一直多年来一直在探讨。</p><p>有人认为村不是一级政权,村民自治还是政权之外的改革,而不是政权之内的改革;有的断言“实质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的”,另外还有其他很多观点。但不管怎样,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农村政治生活的一次变革,也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p><p>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结束了村干部长期以来由上级任命的历史,把村干部的选举任用权交给了村民,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和生产大队体制,改变了村干部只接受来自上面的指令、只对上级负责的状况,使村干部有可能倾听来自农民群众的声音和接受村民的监督。</p><p>理论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自主办理,改变了过去政府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p><p><strong>参考资料来源:<a href="
https://baike.baidu.com/item/村民委员会/4235155?fr=aladdin#1_3" target="_blank" title="百度百科--村民委员会">百度百科--村民委员会</a><br /></strong><br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