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款的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案员工属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他们的退赔范围包括: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总的来说就是他们从帮助行为中获取的款项。投资人的本金属于非法吸收的资金,应当追缴,但是不属于涉案员工的退赔范围,应该由直接、间接获取该资金的人进行退赔。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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