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修改应征地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情况和兵种不同修改应征地的要求不同:

1、用户的“兵员预征”尚未进行或被标记为“非预征对象”,征兵系统关闭前可修改应征地信息。

2、用户的“兵员预征”已完成并且显示“合格”,用户可以在8月5日前修改应征地,但是,应征地修改完毕,同时会取消用户的预征对象资格(如果用户已被确认为直招士官预征对象,同时也会取消直招士官预征对象资格)。如果用户后续流程“体检、政审、预定兵”都已被兵役机关审核过,则同时会清除这些数据。如果用户两次被确认为预征对象,并且两次在预征对象的状态下修改应征地,之后系统将不再允许用户修改应征地,并且没有任何途径修改应征地,请用户慎重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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