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3

如题所述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包括:

1、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过错等;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根据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范围内确定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和本人照片;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放劳动合同书;

3、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放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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