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烟花爆竹燃放最新规定

如题所述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长沙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提高环境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和限制在长沙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条禁止燃放区域。
(1)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
(2)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和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3)酒店、商场、超市、餐厅、集贸市场等拥挤场所。
(4)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7)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8)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输气(油)管道、输气(变)电、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9)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在橙洲等地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第二条燃放区域和时间限制。
(1)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路、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允许在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至次年正月初六和元宵节每天早上6:00至24:00燃放(其中除夕为早上6:00至次日凌晨1:00)。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期间,需要在限制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产品中,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C类、D类产品属于本通知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落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
鼓励市民用声、光、电产品代替传统的烟花爆竹。支持我市烟花爆竹企业积极开发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产品,提升产业质量,确保烟花之乡的品牌和市场地位。
经批准实施的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款限制。
第四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1)烟花爆竹应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地燃放。
(2)烟花爆竹不得通过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3)燃放后,应及时清理,安全处置废弃物。
(4)14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五条监督管理。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向长沙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罚。核实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报告电话:110)。
(2)违反本通知规定,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照国务院《烟花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将有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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