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银行贷款并转借关联方,不收取利息,向银行借款的原企业在税务上存在什么风险?

如题所述

存在资本弱化的风险。

你的借款会被税务机关按市场公允利率来核定借款利息,以确认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的税额。追问

谢谢,想请您再帮忙解答下,这些公司属于统一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是不是适用统借统贷的规定,如果适用,原借款单位向不向转接单位收取利息,是不是都不存在“会被税务机关按市场公允利率来核定借款利息,以确认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的问题?但是税务机关会不会以原借款单位的借款没有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不允许税前列支?

追答

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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