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事一些专业领域,上岗前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公司投入大量财力物力精力去培养一名员工,但员工培训结束或者是短暂入职便离职,公司付出的都打了水漂,那么,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需要公司一般都会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对其离职跳槽行为进行约束。
网友咨询:
公司安排我外出培训,并签下了一份培训协议,说2年之内离职的话就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现在想求教: 1. 这种培训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2. 如果我服务没满2年就离职,是否可以拒绝给违约金?这样会有什么后果?公司是否有权起诉我?
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张晓雪律师解答:
公司跟你签的协议在法律上叫服务期协议,就是说公司出钱送你去培训,回来了你要为公司服务多少年。
这种协议的效力除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有效与否主要看培训,如果是专项培训,有效,如果是一般培训,无效。所谓的专项培训,就是对该员工从事的本职工作而言,是非必需的培训,比如说针对一位普通车间主任,送去参加职业经理人培训,或者说去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以提升其学历。一般培训就是,比如说化工行业,送出去参加安全培训,参加消防培训等都不属于专项培训,因为岗位必须要知道。
但是针对服务期协议,违约金约定是无效的,公司所能要求的是要求返还培训费用,返还数额按照离职时尚未完成的服务期折合比例计算。
律师解析:
约定服务期需要那些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有以下相关前提条件:
(一)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如果用人单位支出的不是专项培训费用(如在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等),则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企业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企业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此类培训就是这里所指的培训。
而企业通常对员工进行正常的职业培训,如入职培训、管理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等则不属于可以要求服务期的培训范围。
(三)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四)服务期必须是由企业与劳动者另行约定。企业没有与劳动者另外约定服务期的,虽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并支付了专项费用,并不自然导致劳动者有服务期义务。
律师简介:10余年工作经验,上海优秀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成功案例:婚后析产,委托人拿到200万、拆迁纠纷,委托人拿到80万、交通事故死亡完胜,故意伤害罪不给予起诉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