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民政补助需要满足的条件

如题所述

大病民政补助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1.自费门槛:首先需要满足当地医保政策规定的自费门槛,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标准。例如,郑州市的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是自费超过1.1万元。
2.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超过自费门槛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段补偿。例如,郑州市的补偿比例是1.1万到10万的部分按60%,10万元以上按70%。
3.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
4.户口和医保: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或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救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
5.经济状况: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在申请大病救助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的申请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以及收入证明,以及医疗费用产生的票据、报销结算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等。
大病医疗救助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申请时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口需提供市居住证原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市)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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