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规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不得就投标价及方案谈判,那签合同时是否可与中标价不同?

如题所述

《招标投标法》中不允许。《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仅限于追加采购与已订立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服务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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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01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业主方要求,可能中标人需要作出一些让步,适当改变中标价。
第2个回答  2012-02-06
一、技术、商务条件、供货清单和服务内容不变的条件下,价钱往下压应该是允许的;只是少见有这样做的;
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2-03
如果是增加技术难度或是因为有物资采购方面市场单价调整过大是可以变更的,否则是不允许的,这在招标文件里应该都有标识的
第4个回答  2012-02-04
原则上是不允许的,特殊情况可以做公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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