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嫖娼后坠亡,家属索赔百万,是否合理?

如题所述

嫖娼这个事情,现在依然是不被允许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仍然有一些人选择铤而走险,所以就免不了被抓住的危险,其实抓住大部分会进行处罚或者拘留,让家属来领人,可是有的人却害怕到跳楼。在2019年6月19日的时候,李某进入到赖某所在的白云区公寓,而赖某最终收取了李某250块钱,就给李某开了一间房。


可是不巧遇到警察进行突击检查,李某非常紧张,于是从所在的3楼跳下,最终摔伤送到医院抢救,最终不治身亡,而李某的家属对赖某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赔偿148万元。李某家属认为赖某从事的是违法行为,并且赖某的公寓没有经营管理许可证。而且其经营场所存在不稳定和不安全因素,涉案的窗户也是不符合规定的,家属认为李某很可能是失足坠落,所以赖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而赖某也表示非常冤枉。自己无证经营的宾馆,虽然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因素,但是李某坠楼并不是因为这些因素,因为李某那时是喝了酒的,并且当得知警察要进行突击检查时,他非常紧张,是自己跳楼的,而且房间的窗户并没有破损。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件事情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最终都驳回上诉,认为李某坠楼致死,应该自行承担后果,而赖某无需进行赔偿。其实这个事情被曝光之后,引起不小的轰动。因为此件事情确实非常滑稽。并且很多人也认为赖某确实不应该赔偿李某家属100多万。

而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最终澄清此件事情确实和赖某没有任何关系。而在我们的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一些娱乐场所或者公共场所,它的经营者和组织者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也应当承担一些责任。

但是李某跳楼并不是因为经营场所的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而是李某自己的原因。并且李某此时在醉酒状态。面对警察突击检查,产生一定的恐慌,是自己进行跳楼的,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家属将赖某告上法庭,确实没有道理。但是赖某也并不是没有责任,毕竟容留其他人进行嫖娼,这是违反一定的行政规定的,将会面临一定的处罚。所以是需要承担责任,但并不是承担李某去世的责任,而是承担一个作为经营者的责任。

所以一些人应该学法,守法和用法。面对一些突发情况要有理智的思考,不要将所有事情都推卸给其他人。而遇到真正需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事情,又选择默不作声。所以还是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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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24

广州一男子嫖娼后坠亡,家属索赔百万,是否合理?

刘某走后才几分钟李某就跳楼,而且进门还又锁上内插销,这内插销上锁若不是自动的有问题了?一般只有门外有情况出不去李某才会选择跳窗逃跑,况且是上午大白天的,正常人在不是惊慌失措情况下,完全可以预计跳下去的结果。机关还调取了公寓门口、前台及外围监控等,调查结论认为,暂未发现李某有受他人侵害的情况,还对卖淫女子、公寓主人等予以行政处罚,并取缔该公寓。

李某的家属不服,将公寓主人告到法院,指出公寓又四宗罪:公寓无证经营、未如实登记信息、纵容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窗户设计不规范,索赔148万余元。案情陈述过于简单,现在社会不管发生任何事故,不管对错,首先提出的就是赔偿,难道所有的事情都能用金钱来解决吗?金钱至上是这个时代最悲哀的事情,亲情,友情,爱情都要用金钱来衡量!

勘察后给出的结果是喝醉了,自行坠楼,首先,验尸尸体是否有坠楼伤以外的伤口。调取公寓楼内外监控,首先看死者坠楼前房间是否有其他人进入,其次看当时公寓楼是否有人入住和死者坠楼后有人离开或死者坠楼后上前上前查看死者的人,调查以上相关人等信息,真相大白跳楼,有时醉酒人士心理上并不能意识到,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当事人当时自以为是一楼或者是平房,所以就开窗跳下去!当然,没有经历过的人,无法理解!

再回到这个事件当中,一句话总结就是,广东男子李某在白云区一公寓嫖娼后坠楼身亡,家属质疑公寓无证经营、未如实登记信息、纵容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窗户设计不规范,索赔148万余元。对于无理取闹故意讹人的受害者及其家属索要不必要赔偿的行为,一律按敲诈勒索罪论处"这点很重要,并按敲诈标的金颜的多少来量刑这则新闻一出立刻引发了网友热议。醉酒、假身份证、找小J、无证经营的酒店等一系列偶然因素使老李坠楼事件扑朔迷离。

其中,最让网友感觉三观尽毁的是,事发后老李家属以无证经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公寓酒店所有人赖先生索赔148万余元。网友们感叹:“又是一个死哪儿、讹哪儿的。”随着国内法治建设逐步完善,我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也能够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说,嫖娼有风险,奉劝诸君洁身自好,管好自己,免得偷鸡不成,反误了卿卿性命!

第2个回答  2021-01-23

       男子嫖娼后从公寓坠楼身亡,家属质疑公寓无证经营、未如实登记信息、纵容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窗户设计不规范,索赔148万余元。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男子入住公寓后坠亡

  据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2019年6月19日6时23分许,李某入住赖某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无证经营的公寓311房。6月19日6时51分许,李某坠楼。7时05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9日7时30分死亡。

  李某入住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他又为何会从公寓坠楼?公安机关开展了调查。事发后,由于房间大门内部的插销已经上锁,公安机关破门而入,在床头柜下面发现一个避孕套包装袋,包装袋已经撕烂,在床和床头柜之间的地面发现一团纸巾。窗户离地面高为80cm,放电视的桌子上发现一枚鞋印,鞋印与死者鞋为同一种属。窗户东侧外沿发现一枚残缺鞋印,鞋尖朝外,鞋印花纹与死者鞋花纹相似。

  据公寓经营者赖某反映,当日有两名穿蓝色短袖男子前来开房,用名为汪某的身份证开了311房,其中一名男子将钥匙给了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即李某),一名白衣女子跟着李某一起上了三楼。两名蓝色上衣男子随即离开。

  据介绍卖淫的男子韦某交代,当日他收取了李某嫖资250元(包房费等),用一张捡来的身份证开了房,当时白衣男子“是醉酒状态”。卖淫女子称,“闻到他身上有酒味,精神状态是清醒的”,完事后,她与客人打招呼后就离开公寓,未见客人有异常情况。

  公安机关还调取了公寓门口、前台及外围监控等,调查结论认为,暂未发现李某有受他人侵害的情况。公安机关还对韦某、卖淫女子、赖某等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取缔该公寓。

  家属质疑经营者违法

  此后,死者家属将公寓经营者诉至白云区法院,索赔148万余元。家属质疑,赖某无证经营宾馆,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死亡,应承担责任。家属还认为,赖某没有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过错。赖某纵容他人在其经营场地内从事违法活动,增加了经营场所内的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同时,案涉房间窗户也不符合规范。

  家属不认可李某存在攀爬行为,认为李某应是失足坠落,失足的原因可能是李某当时站在窗边乘凉,由于窗台过矮导致坠落。退一步讲,即使李某对其坠楼存在过失,赖某可以减轻责任,仍应承担主要责任。

  赖某则感到很冤,他认为,自己无证经营宾馆只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并不直接导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也并不知道死者要嫖娼,也没有纵容死者嫖娼,未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及死者在宾馆嫖娼与死者坠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房间窗户上安装了玻璃窗,玻璃窗完好,关窗后不留空隙,窗户前摆放了电视柜、电风扇挡住了窗户,李某跳楼自杀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赖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白云区法院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李某系因嫖娼目的入住涉案公寓,在入住时特意以他人身份证开房,并未进行实名登记。在李某自身行为明显违法、故意规避管理的情况下,家属主张赖某未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管理上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家属主张赖某参与容留他人卖淫,未有公安机关对此作出认定或予以处罚,故不予采纳。至于赖某无证经营公寓的问题,属于在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

  根据派出所调查结论,李某坠楼原因排除了受他人侵害的情形,符合自行坠楼的情形。根据调查情况分析,李某生前经由放电视的桌子攀爬上窗户,具有高度可能性。案涉窗户距离地面虽低于建筑设计规范要求90cm,存在一定不足,但在李某故意攀爬上窗户的情况下,窗户的高度问题不能成为本案要求赖某承责的事由。

  李某入住宾馆后攀爬上窗台并非一般住客的正常举动,该攀爬窗户行为是由其个人主观意志所决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应对坠楼致死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因此,家属以赖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二审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3个回答  2021-01-23

2019年6月19日6时23分许,李某入住赖某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无证经营的公寓311房。6月19日6时51分许,李某坠楼。7时05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9日7时30分死亡。

一、案件还原

6月19日,有两名穿蓝色短袖男子前来开房,用名为汪某的身份证开了311房,其中一名男子将钥匙给了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即李某),一名白衣女子跟着李某一起上了三楼。两名蓝色上衣男子随即离开。

据介绍卖淫的男子韦某交代,当日他收取了李某嫖资 250元(包房费等),用一张捡来的身份证开了房,当时白衣男子“是醉酒状态”。卖淫女子称,“闻到他身上有酒味,精神状态是清醒的”,完事后,她与客人打招呼后就离开公寓, 未见客人有异常情况。

公安机关还调取了公寓门口、前台及外围监控等,调查结论认为,暂未发现李某有受他人侵害的情况。公安机关还对韦某、卖淫女子、赖某等人予以 行政处罚,并取缔该公寓。

二、家属质疑经营者无证经营,索赔148万余元

家属质疑,赖某无证经营宾馆,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死亡,应承担责任。家属还认为,赖某没有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过错。赖某纵容他人在其经营场地内从事违法活动,增加了经营场所内的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同时,案涉房间窗户也不符合规范

家属不认可李某存在攀爬行为,认为李某应是失足坠落,失足的原因可能是李某当时站在窗边乘凉,由于窗台过矮导致坠落。退一步讲,即使李某对其坠楼存在过失,赖某可以减轻责任,仍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赖某辩称自己违规但与李某跳楼无因果关系

赖某则感到很冤,他认为,自己无证经营宾馆只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并不直接导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也并不知道死者要嫖娼,也没有纵容死者嫖娼,未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及死者在宾馆嫖娼与死者坠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房间窗户上安装了玻璃窗,玻璃窗完好,关窗后不留空隙,窗户前摆放了电视柜、电风扇挡住了窗户,李某跳楼自杀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赖某不应承担责任。

四、嫖娼后坠亡,家属索赔百万不合理,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白云区法院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李某系因嫖娼目的入住涉案公寓,在入住时特意以他人身份证开房,并未进行实名登记。在李某自身行为 明显违法、故意规避管理的情况下,家属主张赖某未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管理上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

家属主张赖某参与容留他人卖淫,未有公安机关对此作出认定或予以处罚,故不予采纳。至于赖某无证经营公寓的问题,属于在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亦 无因果关系

根据派出所调查结论,李某坠楼原因排除了受他人侵害的情形,符合自行坠楼的情形。根据调查情况分析,李某生前经由放电视的桌子攀爬上窗户,具有高度可能性。案涉窗户距离地面虽低于建筑设计规范要求90cm,存在一定不足,但在李某故意攀爬上窗户的情况下,窗户的高度问题不能成为本案要求赖某承责的事由。

李某入住宾馆后攀爬上窗台并非一般住客的正常举动,该攀爬窗户行为是由其个人主观意志所决定,李某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应对坠楼致死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因此,家属以赖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二审于是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第4个回答  2021-01-21

我认为是不合理的,因为男子爬窗户的行为是自己决定的,并不是公寓老板逼他的。2019年6月19日,喝酒后的李某和另外一名男子来到这家公寓,那名男子用一张捡到的身份证开了房,之后便将房卡交给了李某,而李某则付了250元给这名男子,这250元中便包括了开房的费用。随后李某便带着一个女子上了楼,两人做完事情之后,这名女子跟李某打了一个招呼,便离开了房间。而不久之后警方便赶到了现场,并且破门而入。在进入这个房间之后,警方也在地面发现了纸巾盒使用过的避孕套,还在窗户上发现了脚印。

原来,李某从一家公寓的窗户坠楼了,而李某坠楼的原因,可能是怕被警方抓到,所以想从窗户逃走,结果不小心掉了下去。而李某的家人则赖上了开公寓的老板,认为这都是老板的错,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驳回了家属要求赔偿的上诉。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上门,如果李某没有和这名女子做见不得人的交易的话,那他也不会心虚地爬上窗户,更不会从窗户上掉下来,可以说一切都是李某自己造成的。就算要追究,家属也应该追究那名带李某来开房的男子和女人。

当然,我认为警方在这件事中是完全没有责任的,毕竟抓捕这种人是警方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建议如果遇到警方查房的话,乖乖配合警方的调查,不要再想一些危险的法子,因为这样可能害得自己丢掉性命。并且这种交易也是非常不安全的,这种女人身上可能携带各种疾病,一不小心就会感染你自己,如果你感染了这种疾病,就会将这种疾病传染给自己的妻子和孩子,那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最大的伤害。

自己的丈夫背叛了自己不说,还让自己染上这种很难治愈的病,可以说是身心都受到了伤害。就算是为了自己的妻子和孩子,我认为这些男人也应该管好自己的行为,不要再出去找这种女人进行交易。毕竟一时的刺激可能让你后悔一生,想要寻求刺激有非常多种方式,不一定要做这种违法的事情。如果我们发现身边的人有从事这种行业的,也应该不顾情面地向警方进行举报,不让他们去祸害别人的家庭。如果我们开了酒店,也一定不要容忍这样的人在自己的酒店里做生意,这样会坏了酒店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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