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过户遇拆迁怎么办

如题所述

1、签订合同但没有过户的房子拆迁,拆迁款应当属于原房主,但原房主应当赔偿买受人经济损失。
2、因为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仍应是原房主。这种情况下,原房主就是被拆迁人,因此,房屋拆迁款应当属于原房主。
3、但是,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当履行,原房主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得到有效履行,且房屋已被拆迁,买卖合同已无法履行,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并因此给买受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原房主应当赔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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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15

1、房屋的权以登记为准,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权人仍为原房主,则原房主为被拆迁人,房屋的拆迁补偿属于原房主的。

2、如果已签订合同则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3、没有签合同则要根据实际情况。

《物权法》第9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可见,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受人实际占有了房屋,只要没有进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扩展资料

案例:

13年前,崇仁县一男子将房屋卖给他人后,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今年5月,该套房屋面临拆迁,每户房主将获得近百万元的补偿款。在巨额利益诱惑下,房主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未签字协议无效”为名,决定夺回该套房子。

崇仁县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购房合同有效,原房主应协助过户。

妻子不在他3万元把房卖了

1998年,陈辉与李芬夫妇在某重机械厂宿舍区分配到了一套89平方米的三室一厅。

为了筹集下海经商的资金,2001年6月10日,在他人的介绍下,陈辉带着有意向购房的王春平,看了该房屋。

王春平对房屋及价钱非常满意,他和陈辉当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辉将其名下一套89平(方米)的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春平,房屋更名费用由王春平负担。当天,陈辉的妻子刚好出远门,没有在合同中签字。

在合同中签字后,王春平便将全部房款交到了卖主手中。陈辉也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等交给王春平。

让王春平一家意想不到的是,这套房子引起的麻烦也随之而来。

百万补偿款让原房主反悔

王春平搬进新房后,曾多次要求陈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陈辉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因为一家人居住在房子里,王春平也没有想那么多,而十多年后,陈辉仍旧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今年5月,崇仁县政府决定,对房子所在的某重型机械厂宿舍区进行拆迁。每户房主将获得近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获得这一消息后,王家人急了。因为到目前为止房产证上仍是陈辉的名字,如果房子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那拆迁款项岂不是打水漂了?

而此时,原房主陈辉也得知,“房子即将拆迁的情况,房主可获得不菲补偿款。”他开始心动了。陈辉与妻子李芬经过商量决定,以妻子没有在卖房协议上签字为名,决定夺回该套房子。

6月20日,陈辉夫妇来到房子处找到王春平,见面没过久,他们便表明了来意,即希望王春平返还房屋,为表示歉意,陈辉同意支付10万元给王春平作为补偿。

话音还没落,王春平一口否决,并要求陈辉夫妇尽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处卖房合同有效

(文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8月9日,王春平一纸诉状,将陈辉和李芬诉至崇仁县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庭审中,王春平诉称,他与陈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依约给付了全部房款,陈辉已将上述房屋及该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王春平,至今10多年,对方拒绝依照合同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对此,被告陈辉辩称,他与妻子李芬关系素来不和,担心将来一旦感情破裂离婚时,经济上会吃亏,他在瞒着李芬的情况下,出售上述夫妻共有房屋的。而现在,他的妻子李芬知道此事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该套房屋。“为了顾全我的夫妻关系,我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王春平。”陈辉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的妻子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名,该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崇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该房屋系陈辉夫妻间共同财产,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没有证据表明出售该房屋得到了李芬的书面同意,但李芬作为陈辉的妻子,应当知晓该房屋的产权情况,现该房已由王春平入住13年,且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李芬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

一审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新法制报-买房未过户遇拆迁 入住13年后卖主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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