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中规定园长和教师的条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民办幼儿园设立条件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园长和行政负责人;
5、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6、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
9、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3)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4)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5)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园舍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分,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学生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6)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7)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8)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11、开办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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