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失信,有何区别

如题所述

限高&失信,有何区别?

“限高”,即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即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其进行一系列信用惩戒的行为。

“限高”和“失信”有区别吗?有。

具体表现为:

一、适用对象不同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限高”针对的是“没有还钱”的所有被执行人;

而“失信”针对的是“故意不还钱”及采取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违反相关行为等的被执行人。

存在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限制范围不同

“限高”侧重于限制被执行人在消费领域的“挥霍行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于对被执行人在工作就业、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

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并在征信系统中被记录;

同时,失信被执行人也会被限制消费。

记住,“限高未必失信,失信必限高。”

三、限制期限不同

“限高”无限制期限。

“失信”有限制期限,一般为两年。

四、解除条件不同

“限高”的解除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二)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四)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临时解除: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失信”的解除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二)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四)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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