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这8点

如题所述


订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这8点

1、慎选见证人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同时,继承编解释规定: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喔的见证人。

故此,我们在订立遗嘱时应当选择合适的见证人如果不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作证,有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

2、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编解释规定]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

立遗 嘱人只能通过遗嘱处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处分他人的财产,比如通过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则构成无权处分该部分遗嘱无效。

4、财产变动后未订立新的遗嘱

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 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处分遗嘱 中所涉及的财产,应当重新订立遗嘱,并对变更后的财产进行处理。

实务中曾有老人通过遗嘱指定由子女之一继承房屋,后又同意拆迁安置补偿进行房屋置换,拆除原房屋后未再重新设立遗嘱从而在老人去世后引发纠纷。法院在这个问题上认为置换的房屋系遗嘱人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且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对价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进而未支持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理案涉房屋。

5、不建议设立夫妻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在实务中争议较大,主要是共同遗嘱的生效条件以及任意变更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订立共同遗嘱的双方往往会在不同的时间亡故,在这个时间差内,十分容易发生权属纠纷。

6、高龄遗嘱人进行健康检查

在遗嘱继承纠纷中,常有法定继承人主张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因患病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而否定遗嘱的效力的情况。

继承编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 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建议高龄人士,尤其是此前曾患有严重疾病的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前前往正规的大型医院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从而降低产生纠纷的风险。

7、数份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8、全程录音录像并保存原始载体

虽然录音录像本身是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但为了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建议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订立形式时,也全程录音录像。

一方面用于证明遗嘱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从侧面证明当事人在设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妥善保存储存录音录像的原始载体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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