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对联合体投标有什么要求

如题所述

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求投标人在协议书中明确投标的主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实践中,大型复杂项目,对资金和技术要求比较高,单靠一个投标人的力量不能顺利完成的,可以联合几家企业集中各自的优势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内部成员是相对松散的独立单位,法律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要求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能相互替代。
联合体疑问1:一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那么,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对联合体的歧视吗?
招投标专家回答:提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因为联合体在合同履约上有一定执行难度,而且联合体之间也容易发生纠纷,可能给采购人监督中标人履约造成一定的困难。所以,有些招标公告明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样的规定并不属于歧视性条款。
联合体不是一般投标人,是针对具体采购项目而组成的一个临时性组织,具有主体的临时性、有条件性和组成的自主性等特征。联合体一般随着项目的招标而产生,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解散。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对于特大型、较复杂的项目,可以由多家实力雄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家供应商的身份参与到投标中,以实现强强联合,更好地中标与履约。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一规定并不违法,依据的是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也就是说,此时拒绝联合体投标并不违法。当然,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求投标人在协议书中明确投标的主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联合体疑问2:如果采购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在招标文件说明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特定条件,对此联合体一定要满足这些提出的特定条件吗?
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这个问题众说纷纭。
招投标业界专家认为“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规定特定条件的,有资质要求,联合体当中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只有做这么一个技术处理之后,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才可以不必全体成员都满足。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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