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官衔级别

如题所述

管理指挥干部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十一级;专业技术干部消防救援衔设两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八级。消防救援衔是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
一、级别设置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当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的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管理指挥干部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两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三、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三、主管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
首次授予初任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职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四、初任消防员职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五、首次授予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授予: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授予;
(三)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授予,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直接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授予;
(四)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授予。
六、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授予:
(一)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授予;
(二)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授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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