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年假和福利年假先休哪个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福利年休假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情况自行设立的带薪休假制度,目的在于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非给予劳动者获得薪资补偿。即其并非法定,用人单位是否给予,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其天数、补偿办法应当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为依据。劳动者未休福利年休假,单位并非必须给予日工资收入300%补偿。
当用人单位对法定年休假、福利年休假的先后顺序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如果允许劳动者先休福利年休假,剩余部分按年休假处理,等于变相允许其通过“转化”,向用人单位索要未休福利年休假的工资补偿,其结果势必导致用人单位考虑成本和代价而减少甚至取消福利年休假,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主动给予劳动者福利休假,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有鉴于此,应当认为,法定年休假的休假顺序应先于福利年休假。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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