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功的具体过程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