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如何申请法院对被告报告财产令?

如题所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20年3月1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报告中所提及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苏州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22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2019年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募集资金账户异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于2019年3月25日披露了《关于募集资金账户异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关于康得新及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对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张家港分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事项,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
康得新于2019年2月15日披露了《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并披露了《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按期付息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2019-068、2019-093),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与康得新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已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云01民初1177、1178号《民事起诉状》。
康得新于2019年7月15日披露了《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关于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全基金)与康得新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沪0101民初21034号《民事起诉状》。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82执22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2020)苏0582执2262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招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于2020年5月13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招行苏州分行支付135,821,978.33元。
2、向招行苏州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向本院负担申请执行费203,222.00元。
(三)、(2020)苏0582执2262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招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光电公司、康得新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2019)苏0591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280,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5,500.00元,由原告负担。
三、(2019)云01民初1177、1178号《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债券本金40,000,000.00元、利息2,200,000.00元,及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募集说明书计算》);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
四、(2019)沪0101民初21034号《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及相应的债券买卖合同关系于2019年8月19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17康得新MTN002”债券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元及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096,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所产生的违约金。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为人民币21,213,655.60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苏0582执22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9)苏0591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康得新及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正积极商讨后续上诉方案,并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云01民初1177、1178号和(2019)沪0101民初21034号《民事起诉状》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诉讼,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22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2019)苏0591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云01民初1177、1178号《民事起诉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2019)沪0101民初21034号《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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