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房屋翻建后子女如何继承

如题所述

首先需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口;其次确定被继承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与份额,由拆迁人口享有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房屋产权人享有地上建筑物补偿;最后根据具体拆迁政策分配其他拆迁利益,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但在宅基地上的房子及附属物都属于遗产。遗产房屋进行翻建,不一定是将原有房屋完全拆除重建,也可能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利用原有房屋的地基,或者使用原有房屋拆除后的建筑材料翻建而成。翻建行为并没有改变原有房屋的结构,翻建后的房屋中包含着原有房屋的价值,翻建行为不能必然构成物权取得上的新建,从而认为翻建人取得翻建后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在房屋的翻建过程,通常不是一个个人行为而是一个家族行为,经常出现翻建申请人、翻建实施人与翻建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形,即由某一位家庭成员提出翻建申请,而由所有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完成翻建行为,翻建后的房屋应按照翻建出资、出力的情况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翻建过程中,被继承人有出资或出力的情况,则应当认定被继承人是翻建后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其份额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个别继承人翻建房屋产生的继承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内无同住继承人,去世后一方继承人翻建房屋。
新翻建房屋的产权应延续之前的状态归所有继承人按份共有,但其他继承人应对翻建人的出资予以补偿。即使其他继承人知情且未反对翻建,也不能认定其放弃继承房屋产权。
二: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内有同住继承人,去世后同住继承人翻建房屋。
该种情形属于同住继承人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合理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其他继承人不享有新翻建房屋的份额,但翻建人应当补偿其他继承人在原房屋中的份额。如案例三中,黄乙翻建房屋后多出的面积不属于遗产范围,黄丙不享有新翻建房屋的份额。
三:被继承人去世前,一方继承人出资翻建房屋但无房屋转让书面协议。
新翻建房屋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对于出资翻建房屋的继承人在分配房屋产权份额时,可以适当多分或者要求其他继承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被继承人去世前,一方继承人出资翻建房屋且有房屋转让书面协议。若转让协议有效,则翻建人对新翻建房屋享有全部产权;若翻建人与被继承人非同一经济组织成员或已另获批宅基地,则该转让协议无效,新翻建房屋的处理方式与无书面转让协议的情况相同。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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