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具体伤残标准计算: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312822元、最低为62568元。(计算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计算公式:本人工资XX元/月X18个月=XX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最低不得低于2433元/月。计算标准: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计算公式:本人工资XX元/月X70%=XX元/月。)
3、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与就业补助金合计:208548元。
(计算标准: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共计发放36个月。
计算公式:5793/月X36个月=208548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