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个省的身份证是双语的

如题所述

以下这些地区的身份证是双语广西(汉+壮)、西藏(汉+藏)、新疆(汉+维)、内蒙古(汉+蒙);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汉+朝)、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汉+朝)、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汉+蒙),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汉+藏)。

甘孜藏族自治州(汉+藏)、凉山彝族自治州(汉+彝)、木里藏族自治州(汉+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汉+蒙)。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汉+蒙),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汉+藏)、黄南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汉+藏)、海南藏族自治州(汉+藏)、果洛藏族自治州(汉+藏)、玉树藏族自治州(汉+藏)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允许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相应的主体少数民族文字的民汉双文身份证,如广西签发的第一代、第二代身份证都有壮文。第一代民族文字因技术原因采用手写,第二代六种民族文字全部采用计算机输入。

中国第二代身份证有壮文、维文、彝文、藏文、蒙文、朝鲜文六种民族文字与汉文字并列的双文版身份证。使用以上六种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共有资料部分一律为民族文在上、汉文在下双文版本。

本人资料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主体少数民族居民可以申请附加民族语言在汉文之上,汉族以及其他民族居民则只显示汉文。

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的身份证的共有资料部分一律为维汉双文版本(例:姓名 نامى),而区内的维吾尔族居民可以在本人资料部分的汉文之上附加维吾尔文(例:纳斯尔丁·阿凡提 نەسىرىدىن ئەپەندى)。

而区内的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本人资料部分则只有汉文,或也可申请附加维吾尔文,但不能附加其他的民族文字(如哈萨克文、蒙古文、锡伯文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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