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拉警戒线有什么要求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下列场所应设置临时警戒线:检维修作业区域;在人员及工艺车辆经常行走区域堆放物料;生产现场临时施工;厂区道路上坑、洞盖板损坏,或正在维修;固定安全防护栏损坏;生产现场不宜设置固定防护栏或盖板的坑、洞暴露;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的事故现场。

2.设置临时警戒线时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大于物料坍塌、倾倒或坠落所能达到的最远距离,坑、洞口防护距离应在50~100mm。在供用电设备周围设置警戒线还应符合防触电安全距离。

3.临时警戒线设置高度应在100~120mm,线(带)应张紧,中间下垂量不超过高度的10%。

4.临时警戒线应形成封闭区域。

5、临时警戒线设置不得影响人员行走及工艺车通行,不得堵塞安全通道。

6.临时警戒线不得以正在运转的设备本体为支撑物。

7.使用盒式警戒线时,要保持线的原有宽度,安全色清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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