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下如果有供应商A,买家B,中间商C,B开出资金证明给C,C如何转让给A?A开出POP货权证明给C,C如何转让给B? 另外就是B开出来可转让的信用证,C如何转让给A?如果B开的是汇票或者MT103电汇给C,C又如何给A呢?
我就是这个问题,为什么用转让信用证也防止不了A和B认识呢?不是换发票了嘛,能不能把这点说的详细点呢
追答信用证转让中,C可以在原证基础上缩小货物单价和总金额,缩短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其他条款不变。A收到的是转让信用证,这张信用证上面显示的有开证人B,和第一受益人C,A是第二受益人。只是A看到的金额是C改过的金额。
如果要防止A知道B的信息,只能做背对背信用证,即C在收到B开的第一张信用证后,在银行重新申请开证给A。(第一张证可抵保证金,新证条款可参照原证,也可改变)
如果是在收到MT103预通知函后发货,买家收到货后再MT103付款,这样有风险吗?
追答只有信用证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其他方式都存在某一方有风险的问题。
你说的这两种是同一种方法啊,大哥
追答怎么会呢!一个是不需要自己垫付资金,只要银行背靠背开出就可以呀!另外一个必须自己垫付资金,银行必须要有自己的资金要不然无法转让的,2样区别可大了!
追问背靠背的就是需要自己有资金重新开一个信用证的呀,可转让的信用证是不需要自己有资金的。
追答其实背靠背还是分自己资金及直接背靠背开出的,可转让信用证是个"条件"不是工具,就像不可撤销,到期保兑一样,也就是需不需要背靠背是一定必须是可转让的条件,到期议付是银行对银行,凭要求的单据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