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79条再审规定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以及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等情形。

例如,如果一起民事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在原审过程中未被充分考虑或未被提交,导致判决结果存在明显的不公,那么符合这一条件的当事人就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请注意,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相对严格,要求当事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再审程序并非随意启动,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处理流程,包括立案、审查、裁定等环节。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将裁定再审,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再审审理。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以上是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规定的详细解释和示例。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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