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工离职后,可否要回上班时日的加班工资?

我是属于劳务派遣工,于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签订的工作时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岗位要求,用工单位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休息和休假也是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丧假、病假、生育假等有关待遇,可事实上,我一个月只有6天休息,其余二十几天是每天24个小时在岗,节假时日除非是正班轮休的6天遇上,非正休时,则重来没有享受过法定的节假日,也没有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我于2011年5月离职,现我想依据劳动法要回我上班时日的加班工资和离职后的补偿金要怎么处理呢?

 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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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05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9-06
关键是取证,只要证明了你在原单位加班时的事实,其余的交给律师,一定可以拿到补偿金,因为对方至少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具体咨询律师。
第3个回答  2011-09-04
其余二十几天是每天24个小时在岗?住在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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