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怎样规定?

新婚姻法出台,听别人说离异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本家庭男方在外与人同居,并育有一子。女方提出离婚,听本地律师说,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非常有利,过错方只能获得极为少量的财产,请问是这样子吗?有没有案例?到底分配的比例是怎么样的?能告诉我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比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新增了第五项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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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01
龙某(男)与纪某(女)相识,一年后结婚。后来,龙某与本村女青年郑天亮关系密切,经常在一起吃饭、看电影,继而发生两性关系致郑天亮怀孕。龙某怕奸情暴露,伪称他和郑天亮是未婚夫妻,带郑天亮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龙某和郑天亮相约,与妻子离婚后双方结婚。于是,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纪某离婚。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郑天亮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和龙某违反一夫一妻制度原则与他人通奸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同时法院向龙某和郑天亮所在单位的领导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他们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断绝往来,改正错误,同时调解龙某和纪某和好。但龙某与第三者暗中继续往来,始终坚持离婚,并和郑天亮公开同居。纪某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与龙某继续生活,不会有真正的幸福,同意与龙某离婚,并要求龙某进行损害赔偿。
问题:纪某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答:这样的案例如果发生在新修订的《婚姻法》生效之后,则纪某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仅可以根据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适当多分,而且还可以根据新婚姻法请求龙某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新婚姻法增加的内容,是针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据有关部门统计,在离婚案件中25%起因于家庭暴力、婚外恋、通奸、姘居、重婚等,这种导致婚姻破裂的趋势有增无减。婚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对他方造成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惟其如此,才能体现当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从现实来看,如果法律对此不作出规定,会导致离婚的成本过小,受害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这里的赔偿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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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根据《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若同时违反了不同法律规定,就将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比如你说的这情况,重婚者既违反了婚姻法,又违反了刑法,因此,既要承担婚姻法上的民事责任,又因其犯下重婚罪须承担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个体工商户张某某做生意在外劳碌奔波,赵芳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放弃了工作,在家管家务,照顾丈夫和儿子。张某某生意越做越大,钱越赚越多,便嫌弃含辛茹苦照顾家庭的妻子,在外买了一套房子包“二奶”,不给钱养家,不久,张某某提出离婚。赵芳提出,她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要求补偿;丈夫包“二奶”、遗弃妻儿,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支持赵芳的要求,最后判决夫妻财产的三分之二给女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9-03
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我想你们离婚如果有房子的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你以上说的这些问题无法得到绝对的有利与无利的答复。也许是你跟当地律师叙说的具体的实际情况,由于在些你叙说的情况并不多,因此本律师不能够给出具体的答复。
纵横法律网 梅正刚律师
第4个回答  2011-09-17
一、不是新婚姻法,而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二、的确过错方只能获得极为少量的财产,但是这里的财产指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案例你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或者专门的法律网站上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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