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几个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共享单车致伤亡的事件,说实话我个人觉得共享单车方承担主要损失比较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的必须年满12周岁。这是处于儿童地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相比于成年人比较薄弱、遇到紧急事情应变处理能力也比较弱等等因素决定的。
而之前的当事人未满11周岁,属于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况且共享单车是需要扫码的,扫码由于是实名制的所以只要扫码就能判断出是不是未成年人。识别出来了是未成年,共享单车还是允许骑行了,那么这才叫 疏于管理的违法行为。但是上述事件中,是没有扫码没有被识别,类似于没有经过允许就偷用的行为。共享单车明明是受了损害的那一方,最后还要提供赔偿承担责任就很说不过去了。当然,法院这么判也是有更多的考量。
但是实际上我觉得ofo已经做好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上述当事人的父母以车锁容易破解为由要求赔偿,这个说法太牵强了。放的地方是合规合法的、如果按照正常流程使用,那使用方式也是没问题的。
哪怕是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以后都统一扫脸支付骑车了,可如果还是像这次一样遇上个未到年龄的人撬了锁骑车,那再怎么监管都是白搭。这就属于防不胜防的情况。哪怕投入再多的监管费,就算请个人在每个投放地点二十四小时看着,也可能打水漂被钻了空子。
所以要杜绝这类事情再发生,单车提供方能做到的实在是太有限了。目前能做到的也就是在单车上多贴个标签提醒未到12周岁不能骑,其他的就真的在能力范围之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