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防控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法规。
通知还要求强化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我部近期修订印发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工作。
要推动生猪养殖场户按照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规定,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要取得生猪屠宰场户的委托书。
对产地检疫中生猪来历不明、存栏异常增加、无养殖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的,屠宰检疫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督促生产经营主体严格按规定处理。要规范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证明领用登记等管理制度。
扩展资料:
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下称通知)。禁令包括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严禁不履行动物疫病检测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八条。
八条禁令具体为:
1、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严禁接到动物疫情举报不受理、不核查;
3、严禁动物疫情排查不到场、不到位;
4、严禁不履行动物疫病检测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严禁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
6、严禁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7、严禁违规处置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8、严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