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律师能否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能简单说一下原因吗?
司法部对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批复�

(2001年2月16日司复〔2001〕2号)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浙司发〔2000〕3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应担任企业职务,参与企业的管理,从事经营性活动。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根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实施处罚。

  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应担任企业职务,参与企业的管理,从事经营性活动。所以,专职律师不能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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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11
专职律师必须专职执业。因此,不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四、加强对律师执业证书收回和吊销的动态化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及时收回律师执业证书:(5)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在各类企业担任管理类职务。如果专职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就要被收回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2个回答  2007-08-09
根据该条的规定,北京掌握的是可以投资,也就是作为股东,但不可以担任管理性职务,比如法人代表,总经理等.如果发现有专职律师又作为某企业或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将会受到行业纪律处分.
第3个回答  2022-04-07

可以参考(2019)苏民申537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关于曹威对戴建军等接受利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永翔公司董事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8551号民事裁定已经生效,其中认定戴建军作为律师担任永翔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且现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没有就律师是否能够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未将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纳入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故本院对于曹威以南京市司法局就其投诉所作的《关于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戴建军投诉的回复》主张再审本案的理由,不予采纳”所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知,执业律师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

第4个回答  2007-07-31
<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行为规范>都没有规定不可以
个人认为其实专职律师和担任法人代表没有身份的冲突
国家这样管理 根本就是不相信律师的职业操守 害怕律师因为自己的生意耽误了被代理人的代理事项 所以才出台这样的规定加以限制 保证律师的积极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服务
强烈鄙视国家司法部以及各级部门 这是我的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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