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于40亩。
科目二、科目三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地址应符合区政府规划选址的具体要求。科目二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40亩,科目三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30亩。由项目建设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完成建设。
项目建设业主在建设科目二、科目三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时,应配套建设科目一、科目四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并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4号)的相关规定。
建设业主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管理驾驶人考场的条件和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