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村户口可以继承宅基地翻建房吗?

如题所述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农村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城镇子女有权依法进行继承,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城镇子女继承房屋后,取得了合法使用该宅基地的权利。且继承人无建房审批手续就不可以在旧房屋的宅基地上重新翻建房屋,只能对旧房屋进行修缮,继续使用。如旧房屋因年久失修而损毁,则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将被依法收回。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拥有的只系宅基地使用权,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身份属性。那对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翻建,分情况而定:

1、在宅基地上无房情况下,如果户内由其他家庭成员,则该宅基地使用权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城镇子女因无身份利益,无权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即城镇子女无权在此宅基地上建房。

2、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等附属设施,户内部分年长家庭成员去世,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则该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其他户内成员。城镇子女与该宅基地使用权人一并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由于房地一体的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户内成员享有的情况下,其他城镇户籍继承人可以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对该宅基地上房屋,在折价补偿后,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进行翻建,当然双方也可以合资翻建,但房屋权属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他合资人员只能系获得相应折价款。

3、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户内家庭成员全部去世,城镇户籍继承人可就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同时合法使用该宅基地。由于宅基地具有身份属性和福利性,城镇子女无法翻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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