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如题所述

  西咸新区征地拆迁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对于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可向当地政府咨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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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07
 尊敬的省长你好:我是汉中市西乡县前锋三组的农民,现在有开发商来征地,可是赔偿让农民得到的没有按国家的赔偿去处理,所以农民心里有怨气,都在说以后的生活怎么办,赔这么一点生活真的成问题,请省长帮忙调查一下
  答复意见:
  汉中市政府回复意见:经查,根据西乡县城总体规划,西乡县2009年11月对县城规划区内河滨路城关镇前锋村178亩土地进行依法征收,该宗地于2009年通过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陕政土批〔2009〕61号),其中征收前锋村三组集体土地68.775亩。2011年对东一路东侧前锋村三组集体土地17.45亩进来了依法征收,该宗地于2007年通过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陕政土批〔2007〕401号)。
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对集体土地进行了丈量、勘测定界,清点了地上附着物,履行征前告知等工作。召开村、组干部会议,由村、组召开群众会议推选群众代表,采取召开座谈会,入户宣传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了土地政策、法规,解答群众疑问。城关镇前锋村两宗土地分别于2009年11月和2011年9月签订了征收合同,补偿费用也已全额兑付到村、组。
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依据陕政〔2010〕36号文件的规定,西乡县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每亩1723元,补偿倍数为25倍,平均每亩补偿43075元。在2009年征收前锋村河滨路北侧三组集体土地时,县政政府充分考虑征地农民利益。确定征地补偿为每亩129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在2011年征收东一路前锋村三组集体土地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征地补偿款提高到每亩150000元。此价格已超出省、市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不存着低价征收集体土地问题。
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问题,规定凡新征土地后以组为单位核算,人均不足0.3亩耕地的,男性农民满60岁、女性农民满55周岁后,可同时享受一是由县政府财政出资、用地单位缴纳20%的土地补偿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享受每月领取75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二是政府财政出资一部分、用地单位缴纳20%的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享受领取每月240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此项政策在征地时反复向广大村民作了宣传、解释。前锋村已被纳入保障范围,有420人已享受到养老保险金待遇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当地同地段的市场价格,如有差入,则不合理,建议维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9-07
咨询信访
第4个回答  2012-05-01
你好;我 们是泾河新城的管辖区内;现在村上领导和一些人来征我们的地,把我们村的地全部买断,价格是每亩35400元,村民们都不愿卖;别的村是租的每亩1500元,可我们村就为什么不能租。再说来买地的代表也没有政府的政策和身份证明。请给解答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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