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规定

如题所述

1. 全县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使用燃气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作。
2. 使用燃气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燃气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这些单位应按照要求,建立并落实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3. 单位应每日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确保从业人员和救援人员掌握应急知识,从而保障燃气使用安全。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将受到罚款等处罚: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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