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中止审理情形都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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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中止审理情形都有哪些?

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戴琼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余也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戴琼律师解析: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戴琼律师简介

业务专长:婚姻家事、涉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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