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指明清中央行政机构中直接对皇帝负责的吏部﹑户部﹑
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
隋初确立
三省六部制。唐、宋,六部统于
尚书省。元代改统于
中书省。 明代废中书省,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成为主管全国行政事务的最高机构。六部职掌﹐明清略同﹐各部下辖诸司及官属﹐则有出入。
吏部为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掌品秩铨选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户部掌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
礼部掌典礼事务与学校﹑科举之事。
兵部。明职掌全国军卫﹑武官选授﹑简练之政令。清职掌全国
绿营兵籍及武职官员的机构。职掌内外武职官员的除授﹑封荫之典﹐乘载﹑邮传之制﹐甄核﹑简练之方﹐士籍﹑军实之数。
刑部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
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
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
工部为管理全国工程事务的机关。职掌土木兴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寝供亿之典。凡全国之土木﹑水利工程﹐机器制造工程(包括军器﹑军火﹑军用器物等)﹐矿冶﹑纺织等官办工业无不综理﹐并主管一部分金融货币和统一度量衡。
六部,可比拟现国务院的部委办机构,但各部职能不能作简单地对应。